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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介绍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与《售后服务协议》;

6.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保证金及服务费等期初款项后,将设备货款支付给供货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处置标的物。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其现有的设备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承租客户将现有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的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

2.承租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及服务费等期初款项后,出租人在将租赁设备价款支付给承租人。

3.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期满后按照合约处置租赁标的物。

三、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并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实施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业务存续期内,委托人拥有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承担租金回收风险;租赁期满后,租赁标的物的归属按各方事先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出租人只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且不承担项目风险。

四、转租赁

转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模式,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所租入的资产再转租给第三方的业务行为。在这一业务模式中,前一环节的承租人同时也是后一环节的出租人,通常称之为转租人。

转租人是个双重角色,它将从别的出租人那里租来的设备转租给第三方、其目的有两个:1.利用第一出租人的资金赚取租金差价2.利用第一出租人对某些特殊设备的购买资质来采购其原本不能直接购买的设备

五、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并吸收其他机构(银行或财团等)的贷款资金,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它实质上是结语承租人、出租人及债权人之间的三方协定;出租人本身只需拿出部分资金,加上贷款人提供的资金,用于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设备,并交由承租人使用;之后承租人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六、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及租赁物的选择,从供货商哪里购买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本业务模式的租金方案是以租赁物投用后预计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设计的,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共同分享租赁项目未来收益的租赁方式。

七、风险租赁

实质上是指融资租赁和风险投资两种融资模式的有机结合,是指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的方式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一方面可以向承租人收取固定租金,另一方面还可以从承租人那里获得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所谓“特定的承租人”是指那些正处于创立、发展或刚刚趋于成熟阶段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没有租赁交易或类似的金融交易记录。

八、捆绑式融资租赁

是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创新的成果,又被称为“三三融资租赁”,指承租人想出租人支付不低于租赁标的物价款的1/3的首付资金(期初款项中的首付款和保证金),而出租人向供货商支付的首批货款也是设备价款的1/3左右,其余2/3的设备价款则在一定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实际出资金额也相当于设备价款1/3左右。这样一来,相当于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平均承担了项目风险,三方的利益被捆绑在一起。

九、项目融资租赁

是一种外延式的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以项目财产和项目收益作保证的项目融资租赁合同,而后续租金的收取方案也是以该项目所预测的未来的现金流和效益来确定的。而出租人对承租人所拥有的该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通常是没有追索权的。

十、销售式租赁

是指生产厂商或者其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从形式上来看,有点类似于产品的分期付款。由于所属关系,供货商和租赁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但是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租赁公司作为一个集融资、贸易和信用于一体的中介性机构,需要自主承担租金回收方面的风险。

十一、联合租赁

      是指两家或多家具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服务,并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负责签订与该项目相关的《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